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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第6條

警察學校置教官、警正或警佐;教師,聘任。 前項教師聘任資格,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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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