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 第5條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第5條

警察學校置校長一人,警監,綜理校務;教育長一人,警監或警正,承校 長之命,襄理校務。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