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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第2條

各省 (市) 設警察學校 (以下簡稱警察學校) ,隸屬省 (市) 警政主管機 關,必要時得由若干省 (市) 聯合設立地區性警察學校,隸屬內政部警政 署,辦理初級警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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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