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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 第7條

警察學校置主任秘書、組長、主任、警正或薦任;秘書,警正或警佐;編 審、技正,薦任;股長,警佐或警正;組員、警佐或委任,其中五分之一 得為警正或薦任;技士,委任,其中五分之一得為薦任;技佐 辦事員, 委任;並得僱用雇員。 警察學校置醫師,薦任或委任,其中一人為醫務主任;藥師或藥劑生、護 士,委任,藥師得為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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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