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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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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