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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10條

各級法院檢察處收發室經收之郵寄現金票據 (限第七條所列之票據) ,其 處理程序如左: 一、收發室收到訴訟當事人郵寄匯票或支票,即依據郵寄人之姓名,或機 關團體名稱金額等,填具收入匯票、支票等登記單一式四份,連同票 據,移送駐收國庫收費人員或收費處點收,加蓋日戳及印章,除以第 二聯抽存外,將一、四聯退還收發室,第三聯由收費處收存 (第一聯 為收發室存根,第四聯送機關監印人員) 。 二、收費處收到前項收入匯票、支票登記單第三聯,即根據姓名金額,填 具暫收票款聯單一式四聯,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送承辦單位, 第三聯送會計室核製傳票,以暫收款科目收帳,第四聯送代庫銀行。 三、承辦單位收到前項暫收票款聯單第二聯時,即照繳納人之姓名,查對 分案簿,分發承辦人員就其所遞訴狀記載案由、案號,填具收受案款 通知,一式二聯,以第一聯送會計室查核轉帳,第二聯存查。 四、收發室經收前項票據及現金,如當事人所遞訴狀書類已載明案由 案 號、款別、金額等,應即洽請主辦單位查填收受案款通知,交由收發 室連同所收票款逕向收費處繳納,取回第二聯收據存查,免以暫收款 科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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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