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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11條

國庫未派員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出納室經收款項,除保管款及暫收款,應 按日結算,編製各項收入日報表,並填具國庫專戶存款書,將款繳納國庫 代理之銀行後,以第一聯存查聯由國庫抽存,第二收據聯存出納室,第三 報查聯連同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核製傳票外,法收款項,應依國庫法施行 細則第九條之規定,填具繳款書,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國庫,並以第一收據 聯,連同收入日報表送會計室核製傳票,第二通知聯由收款國庫代理銀行 存查,第三報查聯由收款國庫報繳總庫,第四回證聯送主管收入機關,第 五證明聯存查,第六存根聯存繳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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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