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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5條

當事人繳納各種款項,應提出該管法院檢察處執行命令,或其他書類向主 辦業務單位請求填發繳款通知,送經收費處查對無訛後,按其款項類別, 案號、金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法收款 由收費處複製統一收據一式五聯,經填單人員核章,送駐收國庫點收 款項,加蓋日戳及印章,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發交繳款人收執 ,第三聯送主辦單位查對,第四聯逐日附入征收款收入日報表送會計 室核製傳票,月終彙送審計機關,第五聯由國庫駐收人員抽存。 無國庫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其款項應由主辦出納人員經收,免填國庫 抽存之第五聯。 二、保管款 由收費處複製收據一式五聯,經填單人員核章,送駐收國庫點收款項 ,加蓋日戳及印章,隨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發交繳款人收執,第 三聯送主辦單位查對,第四聯逐日附入保管款收入日報表彙送會計室 核製傳票,第五聯由國庫駐收人員抽存。 無國庫駐收之法院檢察處,其款項應由主辦出納人員經收,免填國庫 抽存之第五聯 三、暫收款項,比照保管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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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