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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 第8條
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8條
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之罰金及刑事保證金,其處理程序如左: 一、收發室收到隨案移送之罰金或刑事保證金,經點收給據後,應登入專 設附有現金及票據 (限於本規則
第七條
所列之票據) 案件收文簿內, 並由罰金執行單位填具收受罰金或刑事保證金通知,連同款項,於當 日移送收費處核收。 二、收費處收到送繳之罰金或刑事保證金,即依據收受通知,依照
第五條
之規定,複製統一收據或聯單分送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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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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