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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17條

本規則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收費處所需各項收入憑證,應由領用人按實際需要,填具請領 (銷號 ) 表一式三份,加蓋印章,填明種類、單位、數量 (字軌號碼部分, 由領用人查填,請領部分由保管人員查填) ,連同使用完畢之收入憑 證存根聯 (第一次請領者免) ,逕送主管出納人員核轉機關長官或授 權代簽人核准後,以第一聯為存根,第二、三聯由領用人持向保管人 員查驗銷號換發新證。保管人員於換發新證時,應設置各項收入憑證 ,領用登記表,依據請領表填明領用人姓名、憑證字軌、號碼、計用 張數等項,送領用人員簽收。 二、領用人員領到已蓋用機關印鑑之各項收入憑證,應妥慎保管,注意使 用。使用完畢時,並將存根聯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加具封面,填明 名稱、單位、數量、字軌起訖號碼等簽章證明,連同存根聯移送保管 人員驗收銷號。 三、保管人員收到前項存根聯及銷號表,應於表上加蓋印章,除以第一聯 連同存根聯送檔案室簽收外,第二聯退還領用人,第三聯存查。 四、保管人員保管各項收入憑證,應於每月月終依據領用登記表領用數量 ,及當月份新收數上月結存數,計算本月份結存數量核對庫存後,編 具各項收入憑證結算表三份,經有關人員核轉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 核章完畢,以一份送主管總務人員備查,一份送會計室核存,一份連 同有關各表合訂成冊,以備稽核。 五、領用人員如遇調職或離職時,其所領用之各項收入憑證,不論已未使 用完畢,均應專案列冊,報請主管派員監交後任接收,無人接辦者, 得暫由總務科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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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