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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2條

各級法院檢察處除經費類款項之收支,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外,凡歲入 法收款、刑事保證金及贓證款物、票據有價證券之經收、發還、繳庫 退 庫,暨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悉依照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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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