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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3條

各法院檢察處出納室附設收費處,主辦出納人員承機關長官之命,暨主辦 會計人員之指導,分別綜理前條一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 之出納、保管、移轉、事務,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增設助理員一至三人, 襄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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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