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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檢察處財務收支處理規則 第16條

各級法院檢察處經管財務人員,應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並取具殷實舖保或 可靠之保證人保證,載明負賠償公款之責任,每隔半年對保一次。保證人 如有異議,應於事前向原具保之機關聲請退保,獲得同意,經被保證人從 新覓保後,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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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