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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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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