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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第10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之編制人事及財務,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及各該共同經營機構之需要,訂定章程或辦事細則,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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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