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 第11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第11條

共同經營機構執行年度經營計畫之成果未能達經營目標時,應解聘經理人;如執行成果超過經營目標時,得以超出部分之盈餘百分之十五提作績效獎金。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