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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第8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採經理人責任制,經理人由管理委員會聘任,向管理委員會負責,經理人以外員工由經理人聘任及指揮監督。 經理人應聘時,應提出經管理委員會認可之本人或保證人財產之保證。 前項經理人係指共同經營機構廠、場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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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