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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 第5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第5條
各級農會參加共同經營事業應繳納共同經營機構出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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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第農會法第五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區分左列三類:一、上下級農會共同組織者。二、同級農會共同組織者。三、不同…
第3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之事業以農會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業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減免稅部分依…
第4條
農會參加共同經營事業應簽訂共同經營契約,明定權利義務。
第6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會),由出資農會各推派代表一人,依左列規定組織之…
第7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以管理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管劃管理全盤業務,監察人(會)監察業務及財務…
第8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採經理人責任制,經理人由管理委員會聘任,向管理委員會負責,經理人以外員工…
第9條
管理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據生產或銷售設備能量及供求關係等資料提出經營目標,交付經理人據以擬…
第10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之編制人事及財務,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及各該共同經營機構之需要,訂定章程或…
第11條
共同經營機構執行年度經營計畫之成果未能達經營目標時,應解聘經理人;如執行成果超過經營目標時,…
第12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年度盈餘,除以百分之三十提撥事業基金,百分之十以內提撥委員、監察人及工作…
第13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設立之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看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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