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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第12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年度盈餘,除以百分之三十提撥事業基金,百分之十以內提撥委員、監察人及工作人員酬勞金外,餘按出資金比率及農會供運銷額分配出資農會,充作農業推廣教育及文化、福利事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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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