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 第13條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設立之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組織經營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