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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13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應聯繫警察機關蒐證及為必要之處理。如各該警察機關人員不足,得洽請有關司法警察人員協助。 前項人員應配帶證件,其證件由主管選舉委員會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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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