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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8條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九十四條、公職選罷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或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情事之案件,應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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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