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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15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發現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法者,應通知其所屬選舉委員會依法處理,其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請為急速之處分,並送請檢察機關偵辦。 違法人員如為主任委員時,應報請上級選舉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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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