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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6條

監察小組召集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監察小組監察工作之規劃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監察小組會議之召集事項。 三、列席所屬選舉委員會議。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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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