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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16條

執行監察職務人員應於執行職務時,佩帶證件,證件式樣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由所屬選舉委員會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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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