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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49條

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同時圈寫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 三、圈寫位置不能辨別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 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事。 被罷免人在二人以上時,前項各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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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