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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38條

合作社之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非經就任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不得罷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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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