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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41條

合作社應於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申請書,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在收到罷免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提出答辯書,屆期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被申請罷免人應將答辯書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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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