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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16條

各商務仲裁協會理事會,應就申請登記為仲裁人者,審查其資格,認為合 格者,登記於仲裁人名簿,並通知其本人。 各商務仲裁協會對於已登記之仲裁人,應每兩年以書面查詢其是否願意繼 續登記,於查詢之日起二十日內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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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