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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19條

仲裁人於接受選定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擔任仲裁人並表明其與當事人 及代理人之關係。 當事人認仲裁人有法定拒卻事由者,得依法聲請拒卻;如認仲裁人有其他 事由足以影響執行職務之公正時,得請求仲裁人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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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