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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25條

各商務仲裁協會應將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左 列規定報請備查: 一、縣 (市) 商務仲裁協會報請縣 (市) 政府及該管地方法院備查。 二、省 (市) 商務仲裁協會報請省 (市) 政府及該管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 備查。 三、全國商務仲裁協會報請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及司院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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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