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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 第26條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26條
第 三 章 仲裁人
仲裁人辦理仲裁事件,得商請各地商務仲裁協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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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各商務仲裁協會應設置仲裁人名簿登記仲裁人,其上除黏貼仲裁人二吋正面脫帽照片一張外,應記載左列…
第14條
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向商務仲裁協會申請登記為仲裁人: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
第15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仲裁人:一、犯貪污、瀆職之罪,經判型確定者。二、犯前款以外之…
第16條
各商務仲裁協會理事會,應就申請登記為仲裁人者,審查其資格,認為合格者,登記於仲裁人名簿,並通…
第17條
仲裁人應以公正負責之態度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仲裁人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之代理人…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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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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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仲裁人應親自執行職務,不得委由他人處理。
第21條
仲裁人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不正當之往還酬應。
第22條
仲裁人應依據證據認定事實。對於證人之證言或鑑定人之鑑定,仲裁人應予當事人詢問證人及鑑定人之機…
第23條
仲裁人接受仲裁事件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第24條
仲裁人有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情事者,得…
第25條
各商務仲裁協會應將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左列規定報請備查:一、縣(市)…
第27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於非經商務仲裁協會登記之仲裁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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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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