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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23條

仲裁人接受仲裁事件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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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