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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證書,其證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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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