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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時,應於通知後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檢驗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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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