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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定之。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證書名義人得檢具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經檢驗機關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商品型式認可延展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並依第一項有效期間核計。 第二項延展之申請及審查,準用前三條之規定。但商品適用之檢驗標準未變更者,免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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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