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 第11條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商品型式認可之審查,檢驗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以執行全部或部分測試。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