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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檢具申請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申請報驗,但已填具型式認可證書之證號者,免附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報驗義務人非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之名義人時,應另檢具證書名義人授權文件。 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型式試驗報告取得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得限制其報驗商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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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