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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依下列方式簡化其檢驗程序: 一、書面審查:以書面方式核對型式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二、逐批檢核:逐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三、抽批檢核:抽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四、取樣檢驗:核對型式後送試驗單位執行樣品檢驗或重點項目測試,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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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