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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行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應申請系列商品認可。 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檢驗機關申請核准。 已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通知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申請換發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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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