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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 第19條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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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經指定於報請逐批檢驗前應先取得型式認可之特定商品,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型式,指商品之基本設計。本辦法所稱系列商品,指基本設計相同之商品。
第4條
商品型式認可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
第5條
申請人應依商品不同之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
第6條
申請人取得型式試驗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一般型式試驗:電磁相容性型式試驗,應檢具相關技術…
第7條
申請商品型式認可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並准予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
第8條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定之。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
第9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行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第10條
申請系列商品型式認可經檢驗機關審查符合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增列系列商品後,換發新證書,其證…
第11條
商品型式認可之審查,檢驗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以執行全部或部分測試。
第12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時,應於通知後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檢驗機關得駁回…
第13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檢具申請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影本申請報驗,但已填具型式認可證…
第14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依下列方式簡化其檢驗程序:一、書面審查:以書面方式核對型式符合…
第15條
以詐偽方式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得逕為公告註銷。
第16條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型式認可:一、經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
第17條
商品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18條
(刪除)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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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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