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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構於情況特殊時,得執行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 前項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驗證機構應訂定作業程序並報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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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