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 第9條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9條

前條審核結果不符合者,驗證機構申請人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複審;複審仍不符合者,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