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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21條

驗證機構未續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驗證案件;前已受理之驗證案件,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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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