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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辦理商品驗證業務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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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