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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8條

標準檢驗局對驗證機構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並得進行不定期查核。 前項查核,驗證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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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