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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17條

驗證機構遷移地址,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未經標準檢驗局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符合規定前,不得執行委託辦理之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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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