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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8條

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 法院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得聘請商業調解委員參與諮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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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