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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8條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商業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關於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商業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相對人以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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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