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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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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54條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前條第一項證據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之命者,法院得認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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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第34條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七…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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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商業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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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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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法院應與兩造商定審理計畫。審理計畫,應訂定下列事項:一、整理事實上及證據上爭點之期間。二、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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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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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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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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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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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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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前項聲明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但經法院同意者…
第48條
當事人聲明專家證人,應表明專家證人之姓名、學經歷、專業領域、應證事實及訊問之事項。
第49條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並附具結之結文,交由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以言詞…
第50條
當事人收受前條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專家證人應以…
第51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兩造聲明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
第52條
專家證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訊問期日對其他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發問。專家證人之酬金及其他費用,由…
第53條
當事人聲請法院命他造或第三人提出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持有人如為營業秘密抗辯而拒絕提出…
第55條
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對他造、當事人、程序…
第56條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二、應受命令保護之營…
第57條
關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及相對人。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第58條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
第59條
發秘密保持命令後,有未經限制或不許閱覽且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者…
第60條
商業事件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向商業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
第61條
法院得適時探詢當事人和解、移付調解或提付仲裁解決紛爭之可能,促使當事人依訴訟外之方式解決紛爭…
第62條
商業事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編之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發支…
第63條
商業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專屬商業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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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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